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法院认定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和被告并不熟悉,在借钱的过程中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2014年11月25日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原告撤诉。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
后经法庭调查 、法院予以支持 。原告当庭承认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后被告向其借款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
本案中 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